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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6632/2019-01283 文号: 通教社〔2019〕15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 2019-11-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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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教育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教继〔2019〕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管理

(一)严格审批程序

1﹒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标准、办事流程和咨询电话。

(二)严格规范标准

2﹒按照《南通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申报的材料严格把控。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对《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3﹒坚持办学场地的消防安全保障,校外培训机构须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批合格意见。

4﹒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原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严格审批范围

5﹒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依据《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文件规定,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机构举办者申请办学许可证,可以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开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9〕15号)精神,向卫健委申请备案。

二、加强过程管理

(一)加强课程备案管理

6﹒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和组织教学。校外培训机构须提前通过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备案审核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

7﹒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科专家组,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科学制定审核、研判办法,做好学科类培训是否超前超标教学等的认定工作。

(二)加强招生备案管理

8﹒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备查。招生简章应当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校外培训机构的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在中小学校内开展广告活动。校外培训机构凭备案过的招生简章、办学许可证,向新闻媒体申报、发布有关广告宣传业务。

(三)加强教师备案管理

9﹒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的学科培训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聘用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10﹒校外培训机构所有专、兼职教师信息须通过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教师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信息、每学期授课信息等。凡新聘或解聘教师必须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变更教师信息。

1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对中小学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及管理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直至解聘。加大培训机构教师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日常管理、业务提升等规章制度。

(四)加强信息公示管理

12﹒校外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将其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包括办学证照、任课教师信息、培训课程内容、班次、招生简章审批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制度、办学承诺书及投诉举报电话共十项。

(五)加强收费行为管理

1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苏价规〔2018〕8号)及其它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

1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按照《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签订培训服务规范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六)加强规范办学管理

15﹒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面向机构内部学员组织考试测评的成绩,以及优秀学员评定、升学等情况,不得向中小学校公开或进行社会宣传。

16﹒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日常监管要求以及相关教育教学专题培训等,加强培训机构的规范办学意识。

(七)加强安全工作管理

17﹒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建设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做好“一对一”等教学场所人身安防工作,执行食品安全规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八)加强年检工作管理

18﹒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和年度报告工作,细化年检办法和评价体系,把督学签字确认作为年审必备条件,年检结果在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公示,并对年检年报中发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自动放弃年检或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单位,视作停止办学处理,按有关规定注销办学许可证。

三、建立检查制度

19﹒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苏政发〔2019〕54号)要求,实施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和年度检查方案,突出寒暑假、开学季等关键节点的检查,确保每年2次以上“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定期检查。凡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机构,都纳入检查范围,抽查比例不低于20%。

20﹒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的功能,积极探索实施联合执法,鼓励街道(乡镇)建立健全联动的网格化监管体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不定期检查及处罚档案。

四、优化管理手段

(一)加强信息平台监管

21﹒各地要充分运用国家、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的监管功能,明确专人负责平台的备案审核、更新维护等工作,督促培训机构在管理平台上实时更新相关内容,实现对培训机构摸排整改、信息公示、黑白名单、课程备案、教师备案等全过程、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22﹒完善“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确定的白名单,在政府网站和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公布,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等情况每年至少两次动态更新。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有负面清单所列情形或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强化视频监控

2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培训场所和培训过程监控全覆盖、无死角,监控内容实现“云存储”30天以上。开展一对一辅导的场所(地)必须安装监控设备,或采用透明可视的非密闭培训教室。

(三)实行网格化管理

24﹒强化市级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县(市、区)属地管理责任,原市、县(市、区)校外培训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分别转为相应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常态监管的统筹领导职能,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联络,密切配合,有效履职,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25﹒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的常态化监管纳入街道、乡镇(园区)的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按照乡镇、街道(园区)划片,落实到每个社区(村),形成街道、乡镇(园区)统筹管理,社区(村)具体参与的监管路径。鼓励有条件的镇区、街道将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综合执法内容。

(四)开展教育督导

26﹒积极实施督学制度,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评内容。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27﹒实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挂牌督学制和学科专家制。聘请责任督学,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是否规范、教学工作是否符合教育规律、教育秩序是否完善等,开展督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学科专家组,对培训机构开设的学科课程进行过关审查,对教学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督查。

(五)实行评估制度

28﹒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估指标体系》,围绕党建、依法办学、教学教研、安全管理、课程备案、财务管理等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评估,进行正面引导,营造争先创优的培训市场氛围,对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和鼓励,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的整体发展质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推进对培训机构的第三方等级评估。

(六)建立风险保障制度

29﹒各地要探索建立风险保障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风险防控,并实施预警,切实保护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行业自律

30﹒支持民办培训行业组织发展,鼓励各地建立行业协会,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自律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规范会员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管理服务。

(八)加强党建引领

31﹒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机构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或依托民办行业协会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校外培训机构要提供开展党建活动必要的工作经费、场所、活动时间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着力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确保机构党组织发挥应有作用。

五、做好服务保障

32﹒构建学校育人主体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办学行为监测,督促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均衡编班配置师资,严格依照课标教学,科学合理布置作业,坚决控制考试次数,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33﹒完善中小学生课后延时服务。进一步落实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教基〔2018〕24号)。

34﹒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中小学校要大力宣传“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的理念,促进学生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科学认识校外培训和学校教育的关系,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广泛宣传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