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18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南通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苏通科技产业园事务管理局,各有关直属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准确把握规定内容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和学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开展集中学习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熟悉规定的内容与标准、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熟练掌握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与学籍变动操作办法。市教育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学习培训活动,并根据南通的实际情况明确和统一学籍管理具体的操作办法。

  二、严格执行规定,切实规范学籍管理

  1. 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确保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同时,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2. 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规定。学籍号作为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是学籍变动的关键信息。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中小学校将全面取消借读,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应准予转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3. 严禁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未满六周岁的儿童不能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中取得电子学籍。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2岁。

  4. 学籍管理要做到诚实守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提供学生入学的初始信息或学籍变动的证明材料时,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学校应加强对信息的审核。凡是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的,将记入省学籍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严格把好毕业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学生毕业认定由学校负责,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普通高中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各普通高中学校应贯彻落实好《江苏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要求,严格学业学分成绩管理。学分认定权在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学分认定的监督检查,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与真实性。

  6.严格管理权限,明确管理责任。全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1)要建立保障制度。各地、各校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明确管理要求,加强对学籍管理员的绩效考核。(2)要建立培训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级学籍管理员的专题学习培训,包括业务学习、数据安全、保密管理等,真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努力培养一支乐于服务、精于业务、相对稳定的学籍管理员队伍。(3)要建立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4)要建立问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与人员,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考籍与学籍对应,初中毕业生均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与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实行数据对接,凡在我市普通高中在籍在校三年的应届学生,都可作为应届考生报名参加高考,要尽量为学生在学籍所在地参加考试提供便利。

  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变动和流转。我市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能够当场确定的应予明确答复,形成严谨、求实、便民、高效的工作作风,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方便学生和家长。

  四、做好政策宣传,争取家长理解和支持

  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校通等多种平台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努力使学籍管理规定家喻户晓,争取家长、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南通市教育局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