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等职业教育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校内奖助学金、顶岗实习、社会资助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包括艺术类表演专业)和非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收取的学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国家助学金
1.申请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学生中下列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六盘山区等国家11个连片特困地区、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在南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政策资助标准生均每年2000元。资助比例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国家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学生后的在校生的10%确定。
(三)其他形式资助
校内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
顶岗实习: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社会资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普通高中教育
在普通高中建立了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减免学费、校内资助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助学金
1.申请对象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政策资助覆盖面为在校生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实际发放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分档发放。
南通市市直普通高中学校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学生、经济困难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
(二)减免学费
1.申请对象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持有《扶贫手册》学生。
2.政策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持有《扶贫手册》学生学费。对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减免,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南通市市直普通高中学校,对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子女免学费和住宿费。
(三)校内资助
普通高中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四)社会资助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一)免学杂费
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二)免费教科书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为一年级新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
(三)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其中低保家庭小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覆盖面为在校生8%。生活补助主要用于改善学生伙食营养。
南通市市直初中学校,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每学年1500元/生;特殊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每学年2500元/生。特殊困难学生主要对象为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学生、经济困难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子女等。
四、学前教育
在学前教育阶段建立了政府资助为主体,幼儿园资助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政府资助
1.申请对象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2.政策资助平均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覆盖面为在园儿童的10%。
(二)幼儿园资助
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社会资助: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五、残疾学生
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免收保育费和管理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在高中阶段就读的,免收学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