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632/2018-00909 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教育局 文号: 通教社〔2018〕6号
成文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18-09-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教育局关于举办2018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6632/2018-00909
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教育局
文号: 通教社〔2018〕6号
成文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18-09-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教育局关于举办2018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的通知
市教育局关于举办2018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09-11 15:5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举办2018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的通知》(苏教社教函〔2018〕3号)要求,现就我市举办2018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和时间

(一)主题: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服务南通高质量发展

(二)时间:我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开幕式定于10月在通州区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地活动周举办时间,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在10月底前后自行安排。

二、活动内容

(一)推动社区广泛开展全民学习活动

各地要面向城乡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等重点群体,开展讲座、培训、观摩、座谈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加各种主题学习活动。

鼓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场馆,提供学习服务,开展主题宣传、专题讲座等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加文化艺术或学习体验活动。

鼓励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农技推广站等机构,面向农村社区开展宣传、咨询和培训服务,组织农村村民参加学习培训活动。

(二)推动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资源向社区开放

动员组织辖区内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放大学、中小学、成人学校、社区学院、社区教育中心、老年大学、科普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发挥场地、设备设施、教学资源、师资优势,就近面向城乡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文化活动。

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百姓普法、公民素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人文艺术、农民技术培训、创业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健康养生、运动健康、早期教育、安全教育、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主题,组织相关专家,面向社区居民举办社区教育大讲堂。  

(三)继续推进全民阅读

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全民阅读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传统文化、科学技术等为内容,依托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和居民学校,通过开展好书推荐、好书诵读、数字化阅读、书友会、书香之家等学习宣传活动,组织社区居民读好书,推动全民阅读。

(四)开展先进典型经验遴选和宣传展示活动

组织开展“百姓学习之星”宣传展示活动,认真发掘全民终身学习的励志故事和典型人物,总结本地开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职工教育等各类成人继续教育的典型做法和经验。

组织开展“社区教育品牌项目”宣传展示活动,宣传展示本地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职工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以及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优秀工作案例和发展成果。

组织开展““优秀成人继续教育院校(培训机构)”、“社区教育先进工作者”和“社区教育优秀志愿者”等评选。通过评选,总结典型经验,宣传全民终身学习理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活动组织

1.2018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活动要做到各县(市、区)全覆盖,各乡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也要举办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活动。

2.各地要加大活动周宣传力度,积极联系当地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全民学习氛围,引导更多的群众参与终身学习。市、县开放大学和乡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要建立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专题网站(或在相关网站开设专栏),集中宣传当地包括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在内的继续教育事业的优秀工作案例和发展成果;宣传展示当地的“百姓学习之星”和“社区教育品牌项目”事迹;宣传推广当地优质教育资源,推广社区教育大讲堂活动,为城乡社区居民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四、其他事项

各地活动周工作方案于9月14日前报送我局。

各地在活动周结束后,要及时形成工作总结。11月10日前,各县(市区)将本地活动周工作总结、典型活动案例和《2018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我局。

工作联系人:李俊华;联系电话:0513―85098848;邮箱:ntjyljh@163.com.

附件:2018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情况统计表

                         南通市教育局

2018年9月5日

通教社〔2018〕6号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