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6632/2018-01156 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教育局 文号: 通教社〔2018〕8号
成文日期: 2018-11-10 发布日期: 2018-11-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6632/2018-01156
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教育局
文号: 通教社〔2018〕8号
成文日期: 2018-11-10
发布日期: 2018-11-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11-21 17:1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局,市直各民办学校:

根据《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3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教发函〔201861 号)要求,现就做好南通市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对象

市、县教育部门于20179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二、换证要求

1、换发对象范围内的民办学校,自主选择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要求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换证后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2、原则上在2020630日前完成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202012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 2022630日前完成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202212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3、换发办学许可证后的六个月内,不改变法人性质的民办学校按照原登记单位(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登记;改变法人性质的民办学校按照原登记单位和拟登记单位的有关要求完成法人变更登记工作。民办学校完成上述登记工作后,将有关情况及法人证书复印件报教育部门。

三、提交材料

(一)选择非营利性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提出选择为非营利性学校的申请;

2.选择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决议;董事会(理事会)决议须有2/3以上董事(理事)签名,并提供组成人员名单(注明人员单位);

3.依法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章程应注明学校为非营利性;

4.原办学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

5.原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根据地方实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选择营利性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提出选择营利性学校的申请;

2.财务清算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部门或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清算;

3.选择为营利性学校的决议;董事会(理事会)决议须有 2/3以上董事(理事)签名,并提供组成人员名单(注明人员单位);

4.依法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章程应注明学校为营利性;

5.确权材料。同级有权部门(机构)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土地、校舍、债权债务情况等财产权属,并提供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6.税费缴纳材料。同级有权部门(机构)出具的已完全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

7.原办学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

8.原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在原登记机关办理的注销登记手续;

9.根据地方实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来市级审批、管理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下放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管理,按其要求办理换证及登记手续。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联系。

南通市教育局

201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