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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督导工作‘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30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各直属学校责任督学:

为进一步规范督导活动和督导行为,经研究,对教育督导工作及参与督导活动人员提出十不准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督导工作十不准规定

 

 

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7月22日

 

 

 

督导工作“十不准”规定

   

为切实履行督导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督导活动,严肃工作纪律,现对教育督导工作及参与督导活动人员提出十不准规定。

1.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准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督导工作有关要求。

2.严格落实工作规程,不准随意调整评估标准和工作程序。

3.坚持秉公督导原则,不准因关系亲疏和个人好恶而影响督导评价和结果认定。

4.严格遵守信访纪律,不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应付、漠不关心、不了了之。

5.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准泄露、扩散、传播督导工作中必须保密的有关信息。

6.不准接受被督导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7.不准接受被督导单位安排的与督导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8.不准接受被督导单位超规格接待,在被督导单位报销交通及住宿等费用。

9.不准对被督导单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利用督导工作之便托办私事、谋取私利。

10.不准做损害督导工作形象的其他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