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普通高中: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普通高中招生收费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市区普通高中招生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各学校要严格按市教育局2015年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收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00〕88号)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学费按学期收取,学费标准:省四星级、三星级普通高中每学期840元。
其它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在开学时收取。
二、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和减免政策
各学校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醒目位置和校园网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和有关学费减免政策,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填写《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到物价部门确认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各学校必须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和助学金政策。对普通高中录取的城乡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学生实行学费全免。学校凭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户口本直接办理。
三、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教育收费纪律,严格落实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严禁学校收取午休管理费(看护费)。
四、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各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文件要求,严禁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旁听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学款、变相收取借读费的行为。各有关学校要规范普通高中涉外办学及收费行为。
学校收取学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学费、住宿费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定执行,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学校7月2日前完成收费票据的申领工作。
各学校在收费前要成立收费监管小组,明确分工,落实好收费地点并与学校开户银行商定收款形式,优化收费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大力提倡使用银联卡通过POS机划卡收费。学校所收款项,须在当天全额解送银行。各学校凭招办验发的高中录取通知书统一在7月4—5日完成报名收费工作。
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将根据录取学生的信息下达收费权限,收费过程中派业务人员到场进行指导、核查。
南通市教育局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