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1-09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是: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购建、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增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市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处负责具体管理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维修、改造、调拨、报损、报废等处置的审核、审批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六)负责按财政局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等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的管理。单位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单位应有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各个工作小组;

  (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维修、改造、调拨、报损、报废等处置的报批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本单位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向教育局报送有关报表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单位要进行资产清查。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具体计价方法为: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含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费(包括一次性附加费)等其他费用计入买入价。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注明的价值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直接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单位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4)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的价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数量或提高质量的按所开支的费用增加其价值。

  (2)成套设备因部分遭受毁坏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按受损程度减少其价值。

  (3)房屋和建筑物拆除、翻建的,按增减面积计算出价格或实际增减金额分别增减相应价值。

  第十五条  学校(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收入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结合单位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八条  学校配置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列入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办理部门集中采购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条  购置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对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制度,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出借。

  单位固定资产有偿使用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单位)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单位)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南通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固定资产帐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可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全面清查每年进行一次。清查时间为每年的暑假期间,并将清查报告于9月中旬报送市教育局。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含帐外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闲置等,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在清查结束后出现的盘盈、盘亏等固定资产,须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对由于失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清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