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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24 字体:[ ]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管理
  1.举办实施考试辅导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个人不得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考试辅导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部门的协作,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责令停止违规办学行为,限期整改。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和内容开展教学活动,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竞赛及以竞赛为名的培训班。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满足教育培训活动需要的场所,不得租借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用于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学科培训班,不得与中小学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
  6.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聘用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未经所在单位批准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课,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或参与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课学科培训。

  三、严格实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公示
  7.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实行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相结合,检查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年度检查结果不得评定为优良等次;拒不整改、屡次违规或者不接受审批机关检查的,年度检查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9.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两次年度检查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按停办处理,并由审批机关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